The Definitive Guide to 破產保險

根據破產條例,除破產之外,債務人亦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債務人可使用此方式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若獲得批准,則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債務人申請自願安排可免受破產的法律限制,亦可保住工作或專業資格。

一按即到相關段落:破產後的債務安排

管理費用和時間成本:破產程序需要支付管理費用並投入大量時間和資源,這可能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帶來額外的負擔。

為了最直接了解破產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或問題,可以先閱讀破產管理署網頁。

想了解破產之外的其他選項?立即閱讀《債務重組:定義、申請手續、費用及常見問題》。

很多人普遍對破產的觀念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但從破產條例的意思及訂立的本意的角度,正正是相反。破產好處是申請後其實是賦予欠債人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通過條例下的破產程序及法律,使欠債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資產保護:商業破產保護可保護企業的資產免受債權人的追索和處置。這使企業能夠保留重要的資產並在重組過程中利用它們。

什麼是破產? 個人破產是在香港法例《破產條例》下的一種債務處理的方法,提供予無能力償還債務之人士,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呈請。

不備存妥善的帳目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該人曾在緊接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之前兩年內的任何期間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但在該整段期間內,以及如他曾於該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的任何期間如此從事該行業或業務,則在該其後的整段期間內,他沒有備存妥善的帳簿,或沒有保存如此備存的所有帳簿,即屬犯罪,除非他證明在其營商或經營業務的情況下,該項不作為是誠實及可予寬宥的。

《公司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擔任董事 破產後拎強積金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由於金融機構優惠及金管局政策不時調整,以上資訊和數字只供參考.非本公司作出之承諾或保證.詳情請與本公司聯絡.

如申請人在海外居住,則需要在當地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破產後果是當事人不能從事特定職業,例如律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商或有限公司董事。

債務重組困難:雖然破產保護旨在幫助債務人重組債務,但在實際操作中,債務重組可能面臨各種困難和挑戰,包括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困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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